试讲是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了解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及水平,有利于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特制订本规定。

一、试讲对象

1.初次上课的教师;

2.担任新教学内容的教师;

3.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上课或因较长时间脱离教学岗位后又申请重新上课的教师。

二、试讲程序

1.试讲教师在开课前15天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试讲申请。

2.试讲由学院教学办配合各教研室组织实施。

3.试讲时间以三十分钟为宜。

4.试讲前教学单位应组织专人对试讲教师的备课笔记或讲稿、教案进行检查。

5.无本科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在授课之前应承担辅助教学工作一学期以上。

6.分配给青年教师讲课任务时,要给予充分的备课时间。青年教师在备好所讲授课程内容的三分之二时,即可向院提出试讲申请,并提交备课笔记或讲稿。

7.评委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教研室主任担任,同时邀请学生代表参与打分。

8.专家听课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试讲教师;新教师应当认真听取,及时总结,快速提升自身的教学素养。

三、试讲评估

(一)评估标准

1.内容安排紧凑,时间分配合理;

2.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难点讲解透彻;

3.概念表述准确,讲课条理清楚;

4.教学方法运用恰当,理论联系实际,举例生动贴切;

5.板书工整或多媒体制作艺术、美观、布局合理、用字规范;

6.用普通话讲课,语言准确,有较好的表达能力,生动形象,有吸引力;

7.合理使用教具,示范操作熟练;

8.部分专业具有一定的双语教学能力。

(二)试讲结束后由各位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试讲的委员投票同意方为通过试讲。

(三)试讲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

(四)教师未通过试讲者,应选择合理的时间再次组织试讲,通过后方可上课。

 

 

202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