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标准,特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我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专家和教师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安排工作,必要时由科教部组织协调。

第五条 科教部为教学工作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一名,负责委员会内部联络,协助完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其成员由院长办公会决定聘任,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第七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 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

第九条 研究并论证学院教学机构及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审查并批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出版等事项。

第十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检查,对学院教学全过程进行指导,对教学部门的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参加学院各类教学评奖及教学、科研成果鉴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协助学院完成教学检查、调研与评估工作,研究并决定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在教师晋升职称时,结合学生评教结果,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认定,对其教学方面提出总体意见。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及时交流、沟通教学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专题工作结束后要有专项报告。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均应留下记录,及时交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院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了解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有权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教学工作委员会外出学习考察。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若为外聘或返聘的专家、教授,按照学院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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