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 旨
基于生命健康科学和创新的生物技术所取得的快速发展,面对医疗、科学技术、卫生政策迅速发展所带来一系列生命伦理问题,医院伦理委员会在提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和在涉及人体生命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实践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加强医学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生命伦理学原则与现代生物医学实践紧密结合,是医院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益为宗旨,对医疗新技术、新仪器设备、医疗辅助技术以及其他涉及医务科技行为的项目的安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要求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并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上述活动进行定期的伦理学评价。
医学伦理委员会有责任充分考虑研究活动参与者及相关社区的利益,同时考虑研究人员的利益和需求,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总 则
1.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为发展在本医院内的医学伦理问题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咨询机构。
2.医院伦理委员会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规定,要遵循国际公认的不伤害、有利、公正、尊重人的原则以及合法、独立、称职、及时和有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3.医院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人的健康利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为工作目标,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积极促进医院生命伦理学的实施与发展。
组 成
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直接任命,由不同性别、不同职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医院管理人员、临床医师、律师等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委员17人。
保 密
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对会议评议、申请内容、研究参与者的信息及相关事宜均应负有保密责任,并签署保密协议。若遇所评审的项目与委员有利益关联的情况,则该委员应回避。
常设机构
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患者及医务工作者的权益,论证本院的医学伦理及生命伦理问题,开展生命伦理学普及教育活动,对涉及人体或人体标本的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批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2.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试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3.讨论、论证本院临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
4.对本院已经实施或即将引进的医学创新技术;对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的重大医疗技术;对医务人员或病人(包括病人亲属)的咨询与请求;对院长提出委托的事件,进行生命伦理的讨论、论证。
工作程序
1.医院伦理委员会接受委托人咨询论证的文件必须由委托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委托目的。
2.医院伦理委员会采取阅卷,实地考察调查、听证等方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全面了解。
3.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例会程序为:(1)介绍被论证事件的原本(2)查验有关论据(3)提问(4)论证(5)表决。
4.医院伦理委员会根据所论证项目或事件的情况,可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讨论,论证。
5.医院伦理委员会接受院长提出的咨询,需将所论证的结果以记要的形式,由主任委员签署,向院长提出咨询报告,供院长决策参考。不以医院伦理委员会名义公开发表。如被接受、采纳,应以院长名义发布结果。
6.医院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于论证事件中的医学伦理咨询意见,只作为讨论意见记录在案,供决策参考,不具有直接行政效力。
跟踪审查
伦理委员会对所有批准的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审查,从作出决定开始直到研究终止。
1. 形式
(1) 现场督察。到达研究专业科室,访视研究者和受试者,检查知情同意过程和知情同意书签署情况,检查研究是否遵循试验方案、GCP规范和伦理委员会批件的要求;
(2) 听取临床试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和临床研究进展报告;
(3) 根据研究方案的性质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在批准研究时确定的跟踪审查计划;
(4) 以下情况和事件要求研究者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重新审查:
A、对方案的任何修改,其可能影响受试者权利、安全和(或)福利或福利,或影响研究的实施
B、与研究实施和研究产品有关的、严重的和意外的不良事件,以及研究者、申办者和管理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C、可能影响研究受益/风险比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
2. 要求
(1) 需做出跟踪审查决定时,法定到会人数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 跟踪审查的决定应公布并传达给申请者;
(3) 凡研究暂停、提前终止,申请者应及时书面通知伦理委员会暂停、终止的原因,暂停、提前终止的研究所取得的结果的总结应递交伦理委员会;
(4) 研究的最后总结报告副本应递交伦理委员会。
评审费用及受理时间
向本委员会递交评审材料的同时,需交纳500元∕项评审费,用于评审专家劳务费开支。
委员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评审,申请者将材料在评审7日之前送达办公室,评审结束7个工作日将评审决议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请者。
附 则
本章程由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0年8月30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