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学院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院学术成果单位署名,提高学院国际学术影响力,便于学院各科室、个人学术成果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科教部已在2014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我院学术成果单位署名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及学生发表成果署名的规范化,2015年9月9日经我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我院发表学术成果单位署名有以下要求:
1.个人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涉及学院名称,应统一规范为:中文为“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英文为 “School andHospital of Stomatology,Jilin University”;
2.为了利于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作者单位除本人所在科室外,还必须添加“吉林省牙发育及颌骨重塑与再生重点实验室”。
3. 不符合上述两点署名要求的学术成果,学院不予报销。
4. 此规定从2015年11月10日起开始执行。
科教部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