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中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本科推免攻读硕士生的申请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博士资格认定考核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生后,或已通过博士资格认定考核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同意、口腔医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七条 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周延民、张志民任组长,孙宏晨、武百春任副组长,学位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代表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刘金钟为工作秘书,负责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置
2014年口腔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励额度按学校文件执行:
博士:2名 奖励:3万元
硕士:3名 奖励:2万元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申请者本人向口腔医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项材料的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2014年9月30日。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标准可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内的科研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和排序,具体包括科研论文(见刊),科研项目(有项目批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专利号),科研成果奖(有证书)进行评定,按照各项得分计算总分排序(表1)。各项具体打分标准依据表2、3、4和5计算。
表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指标
|
类别
|
1
|
科研论文
|
2
|
科研项目
|
3
|
专利
|
4
|
科研成果
|
表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论文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SCI论文全文
|
100+
50×IF
|
90+
45×IF
|
80+
40×IF
|
70+
35×IF
|
60+
30×IF
|
50+
25×IF
|
40+
20×IF
|
Medline论文
或英文发表的非SCI论文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核心期刊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统计源期刊
|
40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其它期刊
|
30
|
20
|
15
|
10
|
5
|
3
|
2
|
注:SCI论文收录期刊必须Web of SCI能检索到,同时能在线查阅到全文,IF为SCI收录期刊最新的影响因子;Medline论文必须在PubMed中能检索到;核心期刊必须列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统计源期刊必须列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发布的期刊目录中;发表论文的文字部分(不含参考文献)须超过期刊的一个版面;发表论文收录在期刊的增刊视为无效。
表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项目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国家级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省部级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厅局级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学校级
|
40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注:各级各类项目确定按吉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在研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表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利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发明专利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实用新型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注:各级各类专利必须在中国专利网中能检索到
表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奖评分标准
类别 名次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国家级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省部级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厅局级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学校级
|
40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注:各级各类成果确定按吉林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4、同等分数条件下按次序优先考虑:(1)单篇高影响因子(大于3)的SCI收录英文论文全文(按次序);(2)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国家级项目(按次序);(3)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者,或获得发明专利者(按次序);(4)发表国内核心期刊的中文论文全文(按次序);(5)同等级别期刊收录的实验性内容的论文全文。
5、口腔医学院须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本单位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同时报送获奖者名单电子版。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2、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4、享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在读期间的申请资格。
5、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口腔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
2014年11月21日